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81号
关于长葛市金汇众力气体有限公司
氧气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租赁长葛市大周镇再生金属专业园区内河南青山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占地约7000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采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工艺技术,年产氧气4680万m3、氮气4680万m3、氩气108万m3。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日常生活污水由河南青山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统一处理,待大周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生活废水排入大周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的氧气、氮气、氩气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储存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项目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建设规范的暂存处,综合回收利用;日常生活垃圾定期送往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