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44号 关于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昌市国家机动车零部件、发制品及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44号

 

关于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昌市国家机动车零部件、发制品及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天宝路与八龙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总面积3334m2,总建筑面积17000m2,总投资9636万元,建设一栋12层综合大楼。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一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检验中心对发制品色牢度测试室产生的碱性废水,应先由废液桶收集,然后以适量的酸中和至中性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五)检验中心对机动车零部件探伤采用超声波,若使用X射线或放射源进行探伤,则需另行向环保部门报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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