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47号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沼气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47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沼气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沼气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文殊镇老贺庙村东,东临孟湾村、西临老贺庙村(现已搬迁到禹磨公路北)、南临王山、北临禹磨公路项目占地52亩,总投资6901万元,分为发电单元和沼气单元两部分。项目总投资6901万元,环保投资1013万元。工艺技术:匀浆水解、厌氧消化、固液分离、沼渣处理、沼气净化、沼气存储、居民供气、沼气发电及并网。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产生沼气经脱水+氧化铁脱硫装置脱硫,硫化氢去除率达到90%以上,除用于周边居民用气外,余气采用1×20t/h燃气锅炉+1×3MW次中温中压凝气机的发电机组进行发电,锅炉燃烧废气60m高烟囱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暂存系统、预处理系统、沼气工程和制作有机肥等部位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池系统除臭,氨、硫化氢去除率达到90%以上,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2要求;项目有机肥加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支增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37/年、氮氧化物6.44/年。

(三)项目化水车间排放浓水经中和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循环水排污水、锅炉排水、冷凝器排水等厂区内所有废水进入500m3废水收集池暂存,用于沼气工艺前段的匀浆池进行配水,不得外排;项目产生的沼液全部用于还田消纳,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年。

(四)项目高噪声源要采用安装消音器、隔音、减震等措施降噪,其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发电设备及变电站更换的废液压油及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项目沼气脱硫采用氧化铁干法脱硫,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为铁的硫化物暂存后应由脱硫剂供应厂家回收;一般废物有预处理过程筛分出来的杂物、有机肥制备生产线除尘装置回收的粉尘,应暂存后用于制有机肥;职工生活垃圾应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三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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