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56号
关于河南豫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年生产5000台系列油浸式电力变压器、30万套GSM远程集中抄表控制系统、1000面高低压箱变及互感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内,北环路南侧,占地面积33350平方米,建设年生产5000台系列油浸式电力变压器、30万套GSM远程集中抄表控制系统、1000面高低压箱变及互感器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项目喷砂、焊接、喷粉工序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标准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烘干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标准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四)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可回收的固体废物收集后出售,员工生活垃圾及生产废料等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送垃圾处理场卫生填埋;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应妥善保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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