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30号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配送式智能变电站及变电站在线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及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一步处理。
2.噪声。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3.固废。项目产生的设备包装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1083吨/年、氨氮0.0123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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