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12号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原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3万t/d污水处理及2万t/d中水回用工程)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12

              

关于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原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3t/d污水处理及2t/d中水回用工程)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 :

你单位上报的《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原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3t/d污水处理及2t/d中水回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襄城县煤焦化3t/d污水处理及2t/d中水回用工程于2009年经我局批复,批复文号为许环建审〔2009 361号,但一直未进行建设。目前,因拟建污水处理厂厂址、处理工艺、中水回用规模等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对该污水处理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系新建工程,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南部,占地面积59322.8m2,总投资14526万元,规模为3t/d污水处理及1.2t/d中水回用。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雨污分流。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倒置A2/O一体氧化沟+强氧化+高密度沉淀+过滤+消毒”工艺,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中一级(A)标准及表2、表3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全厂废水排放量为657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328.5/年、氨氮32.85/年。项目应规范建设污水总排放口,进、出水口均应安装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项目中水回用装置采用反渗透处理工艺,中水回用应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中一级(A)标准前提下,同时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要求。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应严格控制污染物含量高、污染物成分复杂、生活性极差的废水以及高盐废水和焦化厂废水等特殊废水,针对上述废水根据其废水产生量进行判定,对于首山焦化等废水产生量大的企业需要自建独立的污水输送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园区管网。

(三)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各污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其中对粗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水解酸化池、污泥浓缩池等加盖,臭气密闭收集后经抽风机引入废气处理装置;污水提升泵房及污泥脱水机房臭气直接经抽风机引入废气处理装置;上述废气经采用生物过滤工艺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捕集的臭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二级标准要求。同时,在厂区周围设置100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应对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中二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格栅截留的栅渣、生化反应池产生的剩余污泥以及生活垃圾。栅渣及生活垃圾均送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剩余污泥采用一体化污泥浓缩脱水机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要求后,送园区焦化厂掺煤进炼焦炉焚烧处置。项目应建设采取防渗、防雨措施的污泥临时堆放场,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六)项目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检、调节、保养、维修,严格控制各处理单位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盐酸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泄露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4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