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10号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市民族宗教局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40#局部(武警消防支队南侧),项目总占地面积15亩,建筑面积8200 m2,总投资1050万元。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施工期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打桩、浇注等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项目所用的水泥、粉煤灰应存放于储罐内,并建设原料棚;配料机、搅拌机上方安装集气罩,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养护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综合利用,均不得外排。
(三)对搅拌机、砌块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许发改工业〔2009〕462号文件要求,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取得发改部门核准手续后,实施升级改造,完善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申请试生产,取得产品确认证书后应立即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