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40号
关于禹州市杨志钧窑有限公司
传统钧瓷制作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开发区西段(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10640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项目年产3万件高档钧瓷艺术品,主要进行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烧制技艺和钧瓷文化研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钧瓷烧制抽屉窑、火龙燃用天然气,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原料球磨在车间内进行。
(二)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待神垕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所有废水排入污水管网,进入神垕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丹、氟化纳、氟硅酸钠等化工原料。
(五)项目产生的残次品固体废物,重新作为原料回收利用。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窑炉。不得使用柴烧工艺。
(六)项目仿古窑炉展区内的麻斗窑、马蹄窑、焰窑、倒烟窑、直烟窑、隔烟窑、混烧窑等炉窑仅作为参观展示,不进行烧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