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40号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西工业园区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40

 

关于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西工业园区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    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都园区路与阳翟大道东北角,项目占地4000平方米,总投资580万元,建设天然气加气站一座,日加气量6000标方。主要工艺流程:调压计量-压缩机压缩-储气井贮存-加气机售气。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建设,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得经营冲洗车业务,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项目应加强设备维护,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严格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甲烷总烃排放量。

(四)项目高噪声源要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隔油沉淀池污泥、化粪池污泥)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送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六)项目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建设,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的要求,提高对爆炸、火灾等突发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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