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0号
关于许昌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宝乐迪量贩式KTV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与智慧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租用大正中央金座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为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顾客及职工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一步处理。
2.噪声。加强对音响设备、空调外机等高噪声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标准要求,确保不对周围居民生活和日常办公产生影响。
3.固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回收部分统一外售,不可回收部分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0.287吨/年、氨氮0.036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