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11号
关于襄城县锐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
碳化硅微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汾陈乡方庄村东600米,东邻金经纬纺织有限公司(襄城县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情况说明、襄城县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7000m2,总投资400万元,年产碳化硅微粉1000吨。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直接购进磨好的碳化硅粉,不进行原料的破碎、筛分;项目采用风力分选机进行分选,不进行水洗分选。外购的部分湿粉先经干燥炉干燥,烘干炉燃用优质焦炭,采用旋风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SO2排放总量满足0.09 t/a。项目风力分选机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农民拉走用于农田灌溉或用于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排放。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烘干炉产生的炉渣出售给附近的砖厂,分选机除尘器产生的粉末作为副产品出售,其它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向环境倾倒。项目不得进行碳化硅烧结。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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