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84号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4000t负离子聚氯乙烯纤维发丝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84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4000t负离子聚氯乙烯纤维发丝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该报告表,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尚集产业聚集区昌盛路西段北侧,占地面积75835平方米,总投资13200万元,年产4000t负离子聚氯乙烯纤维发丝。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 )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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