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39号
关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许昌市清泥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工农路-南外环段人工湿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一、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泽路以南、清泥河东北岸,总投资8200万元,建设一级复合垂直流人工湿地单元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本工程接纳经许昌市屯南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的尾水,出水水质指标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要求。
五、项目应加强水质监测和日常管理,根据进水水质、水量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人工湿地稳定达标运行。应在污水处理厂与人工湿地之间应建立事故预警、报警系统,并在冬季低温时采取对应措施,防止出现污染事故。
六、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监测任务,环境监理报告将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