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39号
关于许昌县好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脂肪族系列减水剂及5000吨档发有机硅护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内,系租用许昌凯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一栋厂房,东邻河南豫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邻S237省道,西邻许昌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北邻农田。项目占地1300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年产1万吨脂肪族系列减水剂及5000吨档发有机硅护理剂,减水剂生产工艺为:消泡剂与增稠剂混合-常温复配釜复配-加入缓凝剂-搅拌-成品,护理剂生产工艺:保湿剂-加入表面活性剂-常温复配釜复配-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没有生产废水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经采取轻装轻放、洒水喷淋等减缓措施,确保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车间应安装通风设施,确保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三)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许昌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反应釜清洗废水、盛放化学物品的废弃包装物等属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