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99号
关于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中段,项目总投资7500万元,占地面积19085.7m2。主要购置研发和检测设备,构建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平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企业在产品外型设计、业务流程再造、工艺改进创新、高新节能产品和设备研发、产品检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满足企业持续快速增长的技术需求。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实验室废水、蒸馏水发生器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经预处理后进收集池暂存,定期用罐车运至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总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蒸馏水发生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3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废发丝、实验室废液和生活垃圾;实验室废液和废试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发丝收集后定期出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四)项目不得进行促染剂、硬挺剂、均染剂、各类假发专用护理液、护理胶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机械设备表面处理等生产活动。
(五)对项目使用的实验室化学品等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