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64号河南欧美佳不锈钢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不锈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64

 

关于河南欧美佳不锈钢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不锈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河南省大周镇再生金属回收加工区,占地约115亩,总投资19667万元,环保投资921万元,建设年产25万吨不锈钢制品项目,主要工艺技术:不锈钢钢卷-精密裁剪-开平-研磨/抛光-清洗-真空镀钛-贴膜-成品。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补办环评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磨砂拉丝循环水和镀钛设备循环冷却水)、8K工段含重金属废水(粗抛冲洗废水、细抛冲洗废水、废抛光液、人工打磨后冲洗废水和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及软水制备废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8k工段含重金属废水经10m3/h 采用“混凝沉淀+精密过滤”工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完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软水制备废水为清净下水,通入污水处理站中间水池,经过滤处理后与8k工段含重金属废水一起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大周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大周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04/年、氨氮0.005/年。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抛光废气和四磨头砂光机磨砂粉尘。其中四磨头砂光机磨砂粉尘经管道进入水箱处理,处理后的废气15m排气筒排放;抛光废气通过车间安装排风扇,加强厂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应对磨砂设备、真空镀膜设备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含金属氧化皮、金属皮沉淀渣,覆膜边角料等一般固废收集于固废暂存间,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抛光液滤渣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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