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16号河南博业电气材料有限公司 年精馏1万吨三混甲酚、年产2万吨绝缘 树脂及年产5000吨绝缘柔软复合材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16

 

关于河南博业电气材料有限公司

年精馏1万吨三混甲酚、年产2万吨绝缘

树脂及年产5000吨绝缘柔软复合材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博业电气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博业电气材料有限公司年精馏1万吨三混甲酚、年产2万吨绝缘树脂及年产5000吨绝缘柔软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占地面积约70亩,总投资9000万元,环保投资116.9万元。项目分期建设,一期投资5500万元,建设三混甲酚及绝缘柔软复合材料;二期投资3500万元,建设绝缘树脂。三混甲酚工艺:粗酚-蒸馏-冷凝-灌装-成品;绝缘树脂工艺:甘油、乙二醇等原料加热醇解-混合搅拌-过滤-包装-成品;绝缘柔软复合材料工艺:绝缘薄膜与绝缘非织布-开卷-涂绝缘漆-中温烘焙-复合压制-收卷-熟化-分切-成品。项目厂区内不得建设燃煤设施,近期供热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导热油炉,待园区供热管网环通后,导热油炉须拆除。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雨污分流,全厂雨水按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别收集。一期工程三混甲酚车间产生的前馏分含酚废水、不凝尾气处理的碱洗池含酚废水、蒸馏和精馏冷凝环节冷却水排放废水;二期工程绝缘树脂冷凝环节冷却水排放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污染区初期雨水,均经厂区处理规模为20m3/d且采用A2/0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应对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三混甲酚蒸馏过程产生的不凝尾气采用碱洗池+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废气、绝缘柔软符合材料中温烘焙和熟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及绝缘树脂生产中反应釜抽真空产生的不凝气体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酚的生产车间外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点。

导热油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废气经脉冲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尘,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边角料、脱硫石膏收集后外售;灰渣及收集烟尘作为农肥返田使用;脱水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往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和清洗抹布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本项目完成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1049/年、氨氮0.0435/年、二氧化硫0.204/年、氮氧化物1.02/年。

六、项目应加强厂区粗酚、200#溶剂油的储存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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