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51号 关于禹州市广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高档 板框压滤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51

 

关于禹州市广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高档

板框压滤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郭连乡郭西庄村(租赁郭连乡面粉厂现有厂院),占地面积675平方米(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总投资600万元,规模为年产600台中、高档板框压滤机,10000件配件制造。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或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锻件、毛坯件外协,项目只进行简单的机械加工、组装,简单的刷漆,刷漆在车间内进行,项目无电镀、化学表面处理工艺,项目不得建设燃煤设施。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集中出售,综合利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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