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66号
关于长葛市大森鸿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高性能塑料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仁和路,租赁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空地,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中产生的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长葛市清源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材料加热熔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
3.噪声。项目应对拌料机、抽粒机、切粒机等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重新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往垃圾填埋场,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液压油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化学需氧量0.0223吨/年、氨氮0.0025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