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79号
关于禹州市威科特纺织机械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套)清梳联合机及自动化控制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北邻禹州双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东邻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西邻颍川路,南邻园区大道。项目占地55786.7平方米,总投资13800万元,年产3000台(套)清梳联合机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工艺:1、联合机生产线:原材料-锻压(折弯)-校平-数控机床加工-整机组装-调试-成品;2、自动化生产线:电子元件-线路设计(开发)-测试-组装-编程-测试-配联合机。项目表面处理采用抛丸和刷漆工艺,不得采用酸洗、磷化等其它工艺进行表面处理和喷漆工艺。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器除尘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焊接车间和刷漆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设施,确保车间内各类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和4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金属粉尘、焊渣和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回收利用;产生的废油漆、废油漆桶、废乳化油和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设置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