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50号
关于禹州市华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
塑料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西片区禹王大道西段,租赁禹州市华禹电线厂部分厂房,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2万元,建设年产500吨塑料包装成品生产线,工艺技术:外购PP料和再生料-干燥搅拌-拉丝-收卷-圆织-裁袋-缝包-印刷-打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性废水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浓度处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0160t/a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013t/a以内。
(三)该项目废气有拉丝废气、印刷废气、搅拌粉尘。拉丝废气产生量较小,采取车间加强通风换气措施;印刷工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置,再通过
(四)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等回收利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运营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废抹布、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墨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