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47号
关于禹州市泰瑞塑业有限公司
年回收利用10万吨废旧塑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泰瑞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禹州市泰瑞塑业有限公司年回收利用10万吨废旧塑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小吕乡刘坡村,占地面积约795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3882平方米,总投资22000万元,环保投资649.3万元,建设年回收利用废旧塑料10万吨项目,项目生产流程为:废旧塑料回收-分检-破碎-清洗-熔化-制粒-压制成型-半成品-成品-销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原料清洗废水、造粒及注塑挤塑工序冷却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其中造粒及注塑挤塑工序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原料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经采用“斜管絮凝沉淀+生物滤池”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原料清洗工段。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要量、氨氮均为0吨/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破碎粉尘、造粒工序原料熔化挥发出的有机废气、改性配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及注塑废气。其中原粒破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废气及注塑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改性、配料过程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对主要设备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生活垃和底泥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废旧塑料种类进行分类回收,项目原料全部采用废旧PE塑料,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旧塑料;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含卤素的废旧塑料。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