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94号
关于河南达茵生态缓释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效有机农业专用肥料、复混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达茵生态缓释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达茵生态缓释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效有机农业专用肥料、复混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陈曹乡西靳庄村,占地面积15亩,总投资2000元,环保投资68.5万元,建设年产20万吨高效有机农业专用肥料、复混肥项目,工艺技术:有机肥生产工艺:原料(各类家畜粪便、城市垃圾物)-发酵-高温杀菌-筛选-粉碎-烘干-包装,复混肥生产工艺:原料-配比-混合-造粒-烘干-筛分-灌装-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复混肥烘干工序喷淋水、生物滤池喷淋水均循环利用,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发酵工序,项目无废水排放。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吨/年、氨氮0吨/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有粉碎、烘干、冷却工段产生的粉尘、堆肥发酵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和造粒后筛分机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其中,雷蒙磨粉碎过程产生粉尘采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二级除尘后无组织排放;有机肥生产中烘干、冷却工序产生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复混肥烘干、冷却产生粉尘、氨经袋式除尘器+水幕喷淋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粪类有机肥堆肥发酵产生恶臭气体(NH3、H2S)采用生物滤池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筛分工段产生粉尘通过车间排风扇引风无组织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堆肥发酵产生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场界标准值要求;复混肥烘干产生的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雷蒙磨、筛分机、造粒机、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回收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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