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21号
一、同意许昌市海龙贸易有限公司海龙温泉酒店项目建设,项目位于经五路与纬八路交叉口(上东城小区西北角),占地面积450平方米,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租用整栋楼经营洗浴、自助餐饮、住宿。
二、项目洗浴、餐饮废水经各自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餐饮炉灶燃用天然气,操作间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气筒应高于本建筑物;餐饮废渣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洗浴用水使用自来水,加热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餐饮不得使用燃煤大灶;项目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