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91号
关于河南宏瑞世英车辆有限公司
年产50000台场(厂)内观光车及零部件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总占地面积52074.78平方米,总投资9000万元,建设年产50000台场(厂)内观光车及零部件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机加工-冲压-焊接-表面处理-涂装-组装-检验-入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不低于2米。建筑物必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围挡,保持外观严密、规整和洁净;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标准化车辆冲洗台,配备定型化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按规范冲洗,严防工地污泥通过车胎带出污染路面;项目施工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场必须采用围挡、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涂装车间电泳线连续及定期排放的预脱脂废液、脱脂废液、表调废液、磷化废液、电泳废液及脱脂、磷化、电泳后清洗废水;喷漆废水;软水制备系统、循环冷却系统、锅炉房连续及定期排放的清洁废水。其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Ni的表调废液、磷化废液及磷化后清洗废水采用“化学沉淀+絮凝沉淀+超滤+R/O反渗透”工艺去除废水中的磷酸盐和重金属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预脱脂废液、脱脂废液、脱脂清洗废水和电泳废液、电泳清洗废水、喷漆打磨废水采用“气浮”工艺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各类废水和生活污水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软水制备系统、循环冷却系统、锅炉房连续及定期排放的清洁废水一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且厂区污水总排口需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65吨/年、氨氮0.052吨/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焊接烟尘、喷漆废气、电泳及喷漆各烘干室废气、涂装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以及锅炉、热风炉天燃气燃烧废气。其中焊接烟尘采用滤筒式烟尘净化系统处理后;喷漆废气采用水旋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电泳及喷漆各烘干室废气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均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设置1台3t/h燃气热水锅炉和5个燃气热风炉,均采用天燃气作燃料。其中锅炉燃烧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热风炉燃烧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72吨/年、氮氧化物3.37吨/年。
(四)项目应对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压废料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污水处理站生化干化污泥及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磷化渣、废漆桶、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六)项目生产过程涉及到的危险物质主要有油漆、稀释剂、天燃气,需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的生产操作规则和完善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同时,项目应针对磷化废水和一般废水设置2座分别为15 m3和40m3的事故池。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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