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17号
关于河南固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120万标米大口径高压胶管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批复
河南固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固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万标米大口径高压胶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城关镇河西村(S238以北、十三矿路以南),全厂总占地39亩,该项目总投资5200万元,年产120万标米大口径高压胶管。生产工艺为:炼胶—编织、缠绕—包胶—硫化—扣压接头—打压检验—成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原则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炼胶机冷却水、硫化罐冷凝水和生活污水。炼胶机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自身排水和含盐废水进入冷却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硫化罐冷凝水经加氢氧化钙中和沉淀其中的硫离子后,上清液回用于循环冷却水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一套有动力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深度处理,日处理能力为10t/d,废水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2相关标准(其中COD、NH3-N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COD≤50mg/L,NH3-N≤5 mg/L),排入厂区东面排水渠,最终进入湛河,待煤焦化园区污水管网环通后,应立即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置。项目循环冷却水池、化粪池等池子和各生产车间、仓库均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浅层地下水受到污染。本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为COD、NH3-N,COD年排放量≤0.076t/a, NH3-N年排放量≤0.005t/a。
(三)项目废气主要包括锅炉废气、炼胶车间产生的碳黑粉尘等。炼胶车间产生的碳黑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和过滤室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和硫化氢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粉尘、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锅炉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相关标准要求,待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成后,应立即接通供热管网,并拆除燃煤锅炉;生产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设施,加强通风。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为SO2、氮氧化物,SO2年排放量≤0.78t/a, 氮氧化物年排放量≤1.89t/a。
(四)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车间设备、各类风机、空压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音器、减振基础等措施,各厂界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 废活性炭、废机油、废乳化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运往襄城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其他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六)建设单位应结合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