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338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1500吨色发全自动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许昌市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色发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南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对策和环保投资。
二、该项目属改扩建项目,项目厂址位于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段总厂区,从环保角度,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拟选厂址总体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1000t/d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曝气调节池+物化+生化+沉淀+过滤”为主的处理工艺,并采用机械脱泥;生产、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经公司总排口排入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公司总厂污染物排放总量:COD 25.91吨/年(出厂)。
(三)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抽吸进入氨气吸收塔、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碎发等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六)全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进行规范化建设。安装COD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运行。
(七)项目安装的燃气锅炉只能做为供热管网热力不足时备用,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建成后,现有运行的200t/d污水处理站应立即拆除。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