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58号
关于河南白玉陶瓷有限公司钧瓷日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白玉陶瓷有限公司钧瓷日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关爷庙,东邻赵超瓷厂,西邻路,南邻路,北邻关帝大道,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球磨、修坯废水,经板框压滤机过滤后,排入循环水池中循环利用,不外排;项目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
(二)项目原料堆场要封闭建设,并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定期对料堆进行洒水抑尘,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修坯粉尘采用集气罩+除尘器处理,经雾化后变成废水排入沉淀池进行沉淀,最终进入循环水池中循环利用;项目隧道窑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不低于
(三)项目球磨机、真空泵、搅拌机、振动筛分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低噪声设备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坯体、残次品回用于原料,不得随意倾倒;废石膏模具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至水泥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
(五)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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