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44号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鑫盾服装工业有限公司年产各种服装95000套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利用原有厂房生产,不进行土建;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北、西应达到1类标准);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产生的废边角料,统一收集综合利用;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竣工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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