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43号
关于禹州市金堂钧窑有限公司金堂钧窑钧瓷
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金堂钧窑厂区(禹州市国土局出具土地使用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大师创意工作室、实践体验中心、钧瓷文化展览馆等,本项目主要用于钧瓷文化研究及交流,不从事钧瓷生产。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农户拉走用于农田施肥或用于厂区绿化,综合使用不外排,待禹州市神垕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所有废水排入神垕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厂进行集中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窑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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