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30号中平能化集团许昌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6000万块(折标块)煤矸石烧空心砖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30

 

关于中平能化集团许昌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6000万块(折标块)煤矸石烧空心砖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占地面积55亩,总投资约8000万元,建设1座双通道隧道窑和4条隧道烘干窑,主要原料为煤矸石、页岩,年产6000万块(折标块)煤矸石烧空心砖。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页岩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煤矸石、页岩入棚,规范原料堆场,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筛分配套安装集气罩及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隧道、烘干窑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1996)2二级标准。各类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仍执行原批复要求,SO2年排放量不得突破10吨,烟尘年排放量不得突破86吨。除点火时烧煤外,正常生产不得用煤作燃料。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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