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06号
关于许昌县通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吨PVC穿线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许昌县将官池镇将官池村,租赁已建成厂房,占地面积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循环水属于间接冷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
(二)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非甲烷总烃和粉尘,均无组织排放,其中混料搅拌过程中搅拌器出气口安装滤尘袋滤尘,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搅拌机、挤出机等产生的设备噪声应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收集暂存后,资源化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