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41号
关于许昌奥仕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立体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租赁许昌威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许昌屯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屯南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08吨/年、氨氮0.0011吨/年。
(二)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通过排风扇通风换气以及利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吨/年。
(三)项目应对剪板机、冲床、折弯机、钻床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等回收利用,不外排;职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和含废机油棉纱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