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25号
关于许昌魏清污泥处置有限公司许昌污泥无害化处置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厂院内东南角,总投资2200万元,建设日处理300吨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本工程建成后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日处理污泥能力达到450吨。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原泥收纳池、生产车间(原泥池、改性区、机械脱水区)、干化棚及其他辅助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运营期产生的机械脱水滤液、设备冲洗水和生活污水。其中机械脱水滤液、设备冲洗水经厂区沉砂池沉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均直接排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吨/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泥处置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生产车间应密闭建设,恶臭气体采用负压抽风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四)项目应对空压机、泵类、破碎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作为一般固废定期外售,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污泥改性药剂的废包装品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