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96号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市司法局行政业务用房项目建设,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12号地(八一路北、兴业路西、移动公司东),项目总占地8174m2,使用面积12000 m2,总投资3500万元。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施工期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打桩、浇注等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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