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58号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 年产7万吨铝板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58号

 

关于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

年产7万吨铝板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东,菜姚公路南侧,占地3.2324公顷。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使用纯铝锭为原料,生产工艺:铝锭-熔化-铸轧-粗轧-精轧-调平-产品等,年产7万吨铝板带。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设应实施雨污分流;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铸轧工序冷却水、产品表面清洗废水和煤制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酚废水不得排放;项目制备软水产生的废水采用防渗沉淀池收集,用于厂区道路洒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采用防渗沉淀池收集,用于周围农田施肥。上述废水待大周镇污水处理厂投产后,再通过污水管网送至大周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CODcr排放量控制在1t/a以内、NH3-N排放量控制在0.09t/a以内。

(三)项目铸轧车间熔化炉、静止炉煤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氧化铁脱硫”工艺处理,处理后烟尘、SO2、NOx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冷轧工段产生的油雾废气采用设备自带的油雾净化装置处理,车间加强通风换气,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SO2排放量控制在9.13t/a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7.28t/a以内。

(四)对铸轧机、冷轧机、轿平机、纯水制备设备、冷却塔等产生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树脂、煤制气生产过程产生的煤焦油渣、含油硅藻土和含油杂物等属于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边角料废铝、废铝渣回用于生产或集中收集,定期出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长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禁止采用废铝作原料进行熔炼生产;如果使用放射源设备,需另外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七)公司应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煤制气生产和轧制油使用过程等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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