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52号
关于许昌龙腾塑胶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
系列PVC管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投资8000万元,外购聚氯乙烯树脂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4500吨系列管材。项目租用襄城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破碎应置于封闭车间,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尘废气及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四)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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