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72号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冀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60万件零配件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租用许昌永新电器公司已有厂院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无喷漆、锻造、化学表面处理等工艺,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经营活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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