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45号
关于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
年产702吨白酒生产线整体搬迁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年产702吨白酒生产线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该项目为整体搬迁项目。项目由鄢陵县柏梁镇文范村整体搬迁至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利用长葛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产车间进行生产。项目占地面积24472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71.5万元,建设年产702吨白酒生产线项目,搬迁前后产能不变。工艺技术:原材料-粉碎-配醅-入池发酵-蒸馏-分质储存-水处理-一次检验-过滤-灌装-二次检验-包装-成品-三次检验。项目不得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底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和清洁下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反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一起进入调节池均质后进入水解酸化+SBR生物处理单元,出水到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经厂区总排水口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送至长葛市污水净化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异地搬迁后不新增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要量、氨氮均为0吨/年。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原粮及曲块粉碎粉尘、粮糟发酵气体、丢糟挥发气体、锅炉烟气及污水站臭气。其中原粮及曲块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粮糟发酵气体及丢糟挥发气体无组织排放,工程发酵车间和酿造车间通过安装换气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使项目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工程安装1t/h的锅炉燃用罐装液化气,废气直接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产排浓度均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中燃气锅炉标准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吨/年。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以污水处理站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
(三)项目应对主要设备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酒糟、滤渣等收集后,外售作饲料资源利用;粮食粉碎机除尘器收尘灰直接返回工艺作粮食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作为有机肥供周围村民作农肥用;废弃包装材料及碎酒瓶收集后,外售给当地废品回收站;生产垃圾采用垃圾桶收集后,送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垃圾中转站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五)项目应加强厂区基酒、白酒的储存和管理,原料堆场和燃料堆场四周应设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定期对燃气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等进行检查、校验。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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