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342号 关于许昌金荷箱包辅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套 箱包辅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42

 

关于许昌金荷箱包辅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套

箱包辅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聚集区金源大道西侧,占地面积21334.4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年产8000万套箱包辅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职工食堂应燃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