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97号
关于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工艺发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表(含专题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许由路南侧、工农路西侧,占地面积41868.2平方米,总投资23500万元,年产700万条工艺发条。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建设一座日处理能力800吨的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A池)+缺氧池(A池)+好氧池(O池)+二沉池+石英砂滤池”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施,并按照要求联网运行。总量控制指标:COD ≤22.95吨/年,氨氮≤3.83吨/年。
(三)项目生产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设施,确保车间空气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抽吸、喷淋吸收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表2中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生产固废碎发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和生活垃圾送垃圾处理场处理;产生的废树脂应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并报环境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六)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在存放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七)本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