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31号
关于许昌源达包装有限公司年生产600万只包装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9号,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投资1600万元,外购纸板、水性油墨等为原料,年产600万只新型包装箱,生产流程为原材料合成-印刷-剪切-开槽-装订-包装成品。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标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再进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生产车间应安装排气装置,并加强车间通风,油墨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印刷机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和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油墨废气经处理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采取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要求,经15m高烟道排放。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清洗设备产生的含有油墨废物、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其他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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