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89号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鑫旺分公司 年产10万千米6千伏以下新能源电线、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89

 

关于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鑫旺分公司

年产10万千米6千伏以下新能源电线、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35115.19平方米,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建设年产10万千米6千伏以下新能源电线、电缆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检测验收-绞线及紧压-线芯配阻-三层共挤及交联-成缆-绕包铜带-纵包铝塑复合带及挤包PE护套-不绣钢带铠装-绝缘挤包护套-耐压检测-成品检测-成品入库。该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补办环评手续。项目退火、线芯配阻(绝缘挤出)、护套挤出、交联工序均采用电加热方式,不得建设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线芯配阻(绝缘挤出)及护套挤出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34/年、氨氮0.001/年。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挤绝缘、挤护套、交联工段产生的废气及拉丝油挥发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采用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应对拉丝机、绞线机、挤出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金属丝、废护套作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拉丝油渣、废拉丝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需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为项目东厂界外20m、南厂界外0m、西厂界外35 m、北厂界外4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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