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19号
关于许昌新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豆制品生产及精深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租赁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预留空地,自建车间,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汤汁配制产生的洗锅废水、洗罐废水及设备和车间冲洗废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依托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90-2013)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近期排入石梁河,待昌盛路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2.废气。项目供热依托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台35t/h锅炉,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不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噪声。项目应对真空封口机、洗清冲罐机、全自动回转式杀菌锅等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废弃包装袋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4.54吨/年、氨氮0.33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