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17号河南晶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毫米蓝宝石晶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17

              

关于河南晶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毫米蓝宝石晶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租赁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占地面积6020.58平方米,总投资50000万元,环保投资32.4万元,建设年产200万毫米蓝宝石晶棒项目,工艺技术:原料填充-炉体抽真空-加热-晶体生长-晶体与坩埚分离-冷却-取出晶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软水制备、泡生法炉炉体间接降温和冷冻机组制冷剂液化系统排放废水,均为高盐废水,属于清洁下水,可直接排放。本项目的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混合,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6574/年、氨氮0.05140/年。

   (三)项目主要设备泡生法炉生产过程中为真空状态,无粉尘产生;生产废气主要为擦拭泡生法炉产生的乙醇,用量较少,无组织排放。

   (四)项目应对掏棒机、软水制备站、冷冻机组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全部回收再利用,泡生法炉产生的坩埚底料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废弃坩埚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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