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41号 关于鄢陵县益成塑业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41

 

关于鄢陵县益成塑业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鄢陵县马栏镇崔马村北500米处,项目占地20586.67平方米,投资2900万元,外购废旧塑料薄膜为主要原材料,年产5000吨塑料制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配套建设处理能力300m3/d的污水处理站,原料清洗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其中COD≤50mg/L,氨氮≤5(8)mg/L),排入大浪沟

   (二)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加热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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