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30号 关于改建铁路许昌至禹州地方铁路改建 工程许昌东至灵井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0330

 

关于改建铁路许昌至禹州地方铁路改建

工程许昌东至灵井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本线为许禹铁路的一部分,东起许昌东,至于灵井站进站端,全长33.701km,工程包括2个车站,许昌东为区段站、许昌南为会让站、灵井为本线接轨站(不在本项目工程范围),项目占地面积3498.8亩,其中新征永久占地2386.4亩,新征临时占地1112.4亩;总投资173681.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72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工程临时占地尽量少占用耕地,合理布设取土场、弃土场,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恢复植被;填垫路基尽量利用开挖的土方替代土源,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村庄自然道路进行施工运输;施工期严禁将生活污水、废弃物排入颍汝干渠,施工期不得在颍汝干渠、颍汝干渠支渠长点沟河岸两侧二级保护区105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料场、拌合站等临时施工场地;在颍汝干渠附近进行桥墩建设及桥梁构架建设中,严禁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排入干渠水体及两侧保护区域;严禁在干渠水体清洗施工机械,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施工作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水源保护区边界处设置警示标志。

  (二)施工期、营运期要采取措施,确保噪声达到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30米处作为铁路边界,并设定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70dB(A);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30-60米范围,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其中的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噪声昼间按60dB(A),夜间按50dB(A)执行;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60米外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1类标准。

(三)新建许昌东机务段采用24t/h的蒸汽锅炉,燃用天然气,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待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集中供热管网环通后,改用集中供热。

(四)针对距新建铁路两侧30米范围内的受影响的72户居民,建设单位应安排好拆迁搬迁工作;同时采取减低铁路振动源强的技术措施,将铁路振动对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许昌东机务段生产废水采用隔油池+气浮池处理工艺,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许昌东站、南站及机务段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用于站场绿化,综合利用不外排。

(六)建设单位应成立环保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环保工作,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事项。

 (七)你公司在该段工程施工前就颖汝干渠修建长店闸事宜,向市政府及水利管理部门汇报后,再施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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