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45号
关于禹州市大赢石料厂年加工100万吨
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浅井乡浅井村(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占地面积3520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年加工100万吨砂石料(其中年加工石料70万吨、年加工砂子30万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进行矿山开采,购买成品石灰石(供货合同附后)。在石灰岩破碎机、筛分机、制砂机产尘处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及喷水装置,处理各扬尘点产生的粉尘,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项目砂石清洗水经3个120m3沉淀池沉淀后,排入480m3清洗池循环使用,所有沉淀池、清洗池地面采取硬化措施,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对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隔音罩、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筛分产生的灰土等废料,应集中收集,暂存于封闭料棚内,定期清运;制砂工序产生的泥沙定期清运。成品区地面采取硬化措施。
(五)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