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10号
关于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
年产80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一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聚集区金汇大道南段,项目占地32666平方米,投资1800万元,外购PVC、PE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6000吨塑料给水管。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混料、搅拌、破碎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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