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94号
关于许昌万基商砼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
商用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花园村,租赁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场院(国土局土地使用证、许昌经济开发区规划局选址意见附后),项目占地面积28853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年产50万吨商用混凝土。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地面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运输车冲洗废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或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水泥和粉煤灰存放于筒仓中,水泥筒库呼吸孔采用布袋除尘,散装水泥、粉煤灰抽料时,用毡料布袋扎紧放空口,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表4要求。砂、石堆场设旋转式喷淋洒水装置,厂区内道路要及时打扫冲洗,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公司四周应布置乔灌结合的绿化带,减小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砂子、石子等原料堆放高度应低于围墙。项目不得从事沥青熬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